“用易”和“易用”,一场纠缠已久的侵权官司,终于尘埃落定。近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,裁定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“易用软通”)在经营、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与“易用”(下简称“易用软件”)有关的表述作为其名称,其行为已构成对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――“易用”的不正当竞争,属于对后者的知识产权构成明显侵权。
从表面上看,易用软件状告易用软通知识产权侵权案,只是一个简单的企业间的侵犯知识产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,但是从判例的深层借鉴意义上看,这个“典型”判例却有值得思考的必要。
中国软件开发正处于井喷状态,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,很多中小企业一门心思去钻研怎么通过“傍大款”方式来实现企业的非常规发展。可是,无论做企业还是做品牌,都如烧开水是同样的道理――烧一壶开水要加热到100度,但必须要经过前面99度的累积。
这样,问题就来了,许多急功近利者,不愿意干“前99度”的活,却独独盯着那最后的1度,因为这1度最省事,最容易见效。
本来,站在巨人的肩膀上,是一种聪明的做法,但赤裸裸的“拿来主义”在以智力成果是企业最大资本的软件也来说,无异于偷抢。
其实,易用软通本名“北京易必信科技有限公司”,在海淀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败诉后,才改为“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”的。这里,对其改名的目的,是出于重大战略考虑,还是有其他考量,笔者不做过多评判。
不过,这里需要提醒那些意欲通过不正当行为迅速“致富”的软件企业,软件开发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的行业,知识产权必须被尊重。一个靠侵权的企业,对知识产权缺乏应有的敬畏,是很难取得长久的立足于发展的。
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,作为本案的原告方用易软件集团,虽然是个受害者,但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,也有一些经验教训,值得其他企业借鉴。
经过多年打拼,用易也称得上是中国软件业的老兵了,兢兢业业地在市场上累积了些影响力,对侵权者来说,只要在产品上标明“易用”,就可以省下大量的市场推广人力和物力费用,轻而易举地抢了成果。
好在“易用软件”正在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,才早早结束了这场品牌纠纷。其实,如果用易早日加大品牌建设,加强对“易用软件”品牌的宣传,让消费者清楚地认识自己的品牌和商标,那么即便是被人模仿,也不至于损失惨重。
事实上,国内还有很多像用易软件这样的企业,只顾埋头搞技术,却忽略了市场上的动态。以为只要申请了专利,就可以高枕无忧了。这反倒纵容了侵权行为。等到发现被侵权时才如梦初醒,费时费力地打官司,对人力财力物力都是极大地牵绊,得不偿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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